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99號
KMDV,107,司促,1499,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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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余秝樺(原名余汝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叁佰壹拾捌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汝娟於民國92年5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96,318元(零利率)。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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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