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9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余秝樺(原名余汝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陸仟叁佰壹拾捌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余汝娟於民國92年5月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96,318元(零利率)。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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