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0號
KMDV,107,司促,1430,20181127,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0號
債 權 人 張維汶 
      詹桂英 
      張琪惠 


債 務 人 徐可通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張
  維汶、詹桂英張琪惠全體給付㈠新台幣(下同)伍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㈡陸萬壹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惠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