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7年度,1750號
TPAA,107,裁,1750,20181108,2

1/1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7年度裁字第1750號
再 審原 告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虔生
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 律師
 劉昌坪 律師
再 審被 告 經濟部工業局
代 表 人 呂正華
上列當事人間產業創新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
月10日本院107年度判字第26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
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判字第2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蕭 惠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 鴻 勳

1/1頁


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