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經營保證金支票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07年度,786號
TPSV,107,台抗,786,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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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台抗字第786號
抗 告 人 賴皇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探索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經營保證金支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
月15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探索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經營保證金支票等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317號判決抗告人敗訴,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人抗告到院。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 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抗告人對於新北地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提出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租賃契約終止協議書,不足以釋明抗告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況抗告人擔任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正禾國際物業股份有限公司、星沐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絲達爾旅店股份有限公司、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或董事,並投保人壽保險,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任職董監事名錄、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表可稽,尚難認其已窘於生活,並缺乏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難認其主張無資力支出第二審裁判費為真實。原法院因而駁回其聲請,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盧 彥 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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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宙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沐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探索旅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絲沐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