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上字,107年度,20號
IPCV,107,民秘聲上,20,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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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上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明   
代 理 人 林哲誠律師
徐瑞毅律師
相 對 人 張哲倫律師
陳佳菁律師
吳俐瑩律師
許文亭   
李協書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張哲倫律師陳佳菁律師、吳俐瑩律師許文亭李協書就本院106 年度民專上字第28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就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所提出之書狀關於型號590、600 、610 、620 導電漿產品有關燒結溫度之QC工程彙總表,不得為本件訴訟攻擊防禦目的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 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 前項第1 款規定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 有該營業秘密時,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 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依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7日智院成智106 民專上28字 第1070003901號函,提呈聲請人公司之型號590 、600 、61 0 、620 導電漿產品經遮塗之QC工程彙總表,該附件所示為 有關聲請人公司燒結爐之燒製溫度、漿料細度、固含量等產



品規格以及各項測試數據與相關資料,屬於聲請人之營業秘 密,應受營業秘密法所保護。為避免相對人等因訴訟進行知 悉系爭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保護之資料後,加以開示或供訴訟 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 要。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及第12條規定, 聲請本院裁定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與Heraeus Precious Metals North America Conshohocken LLC(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有限責 任公司,下稱美商賀利氏貴金屬北美康舍霍肯公司)之侵害 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正由本院以106 年度民專上字 第28號(下稱本案訴訟)審理中。聲請人於依指示提呈之附 件,該附件所示係有關聲請人公司燒結爐之燒製溫度、漿料 細度、固含量等產品規格以及各項測試數據與相關資料,係 屬聲請人內部產品資訊,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競爭廠商、 人員所知悉,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確屬聲請人具有 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此業經本院107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7 號裁定就該案保全證據卷內關於燒結爐燒製溫度資料等對相 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又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 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悉或 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 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所進行 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相對人等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是 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5 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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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