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7年度,33號
IPCV,107,民秘聲,33,2018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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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代 理 人 李宗德律師
陳佩貞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堃哲律師
代 理 人 蔡毓貞律師
相 對 人 林怡芳律師
  張濱璿律師
  蔡昀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我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我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怡芳律師張濱璿律師蔡昀廷律師就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中,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於所檢送有關被告的稅捐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我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34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事件(下稱本案)中,本案原告即相對人於本案中 聲請閱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被告稅捐資料(下稱本資料)等 ,皆為被告之營業秘密,為避免相對人因訴訟進行知悉本資 料後,加以開示或供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二、當事人就其持有的營業秘密,經釋明已調查的證據,涉及當 事人的營業秘密,法院得依該當事人的聲請,對他造代理人 核發秘密保持命令。這是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 第1 款的明文規定。
三、本資料既然是向稅捐機關調取的被告報稅資料,依稅捐稽徵 法第33條規定,可認屬於本案被告的營業秘密。所以本件聲 請可以支持,應該予以准許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雖然另外表示:已經如實完整開示所有本案被控侵權產 品的銷售資料,希望能夠禁止原告閱覽本資料,但銷售資料 是否如實完整開示,只有開示方自己知道,請求開示方如果 想要加以查核,就必須再獲得更多周邊可供相互勾稽的資料 ,為此確有必要讓原告閱覽本資料,被告聲請裁定不准本資 料的閱覽、抄錄或攝影,並沒有道理,在此一併加以駁回。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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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