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7年度,31號
IPCV,107,民秘聲,31,20181105,1

1/1頁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07年度民秘聲字第31號
3聲請人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吳政穎
7代理人陳家輝律師
8複代理人蔡昕叡律師
9相對人顏暉展
10
11
12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13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聲請
14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5主文
16一、相對人顏暉展(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17一編號:Z000000000號),就本院107年度民聲字第1189號保全證據事件中經其閱覽所得之卷證資料,不得為19實施本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20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21二、相對人顏暉展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22理由
23一、本件應適用的法令:
24(一)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第三25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26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27、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
11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2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3。二、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4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5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6。
7(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7條第3項規定,受秘密保8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明。9二、聲請意旨:
10聲請人主張其與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勤公司11)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107年度12民專訴字第74號),經本院以107年度民秘聲字第16



13號對中勤公司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因中勤公司提出相14對人有協助本案訴訟攻防並接觸上述裁定所列營業秘密15之必要,故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162條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17三、本件聲請符合秘密保持命令相關規定:18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7年度民專訴字第74號、107年度19民秘聲字第16、28號民事卷,且聲請人與中勤公司於12007年度民秘聲字第28號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事件10217年10月23日當庭同意增列中勤公司員工為秘密保持22命令的相對人(見本院卷第19至21頁之調查筆錄影本23),中勤公司即於同年月26日陳報相對人的身分證影24本及在職證明影本(見本院卷第23至26頁)。故本件25聲請符合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26四、結論:
27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21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2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3法官蔡惠如
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5本件不得抗告。
6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7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8書記官劉筱淇
9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10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1第35條
12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3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4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5第36條
16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17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18,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19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20。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21。

3

1/1頁


參考資料
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