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7年度,332號
TLEV,107,六簡,332,2018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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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32號
原   告 吳潔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家林即朱家億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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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