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32號
原 告 吳潔儀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家林即朱家億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