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7年度,185號
TLEV,107,六簡,185,2018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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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楊翊  
      許崇譯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提出:
㈠、被繼承人林水源林水旺之除戶戶籍本(記事欄勿略)、繼 承系統表。
㈡、被繼承人林水源林水旺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以確定遺產分割之對象及範圍。㈢、若被繼承人林水源林水旺生有子女(或收養子女),該子 女亦為之繼承人,則應:
1、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2、並應一併提出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繼承系統 表,且查報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
3、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具狀追加該全體 繼承人為被告。
㈣、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遺產及公同共有物分割後各被告應有 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
㈤、陳報代位分割全部遺產後,被代位人詹林櫻桂依其應繼分分 得之財產價值為何,以利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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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