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地役權供役地設施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07年度,239號
NTEV,107,投簡,239,2018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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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簡字第239號
原   告 陳淑美 
訴訟代理人 簡敬軒律師
被   告 洪榮燦 

      洪乾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素菱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地役權供役地設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待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12月6日下午4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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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