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496號
原 告 宥維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源
訴訟代理人 曾宥維
被 告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訴訟代理人 吳世敏律師
苗繼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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