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勞簡字,107年度,4號
NHEV,107,湖勞簡,4,2018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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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訴訟代理人 黃聖凱 
      王國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 萬1,45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 萬3,9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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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