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勞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嬌
訴訟代理人 黃聖凱
王國傑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育安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10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 萬1,45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 萬3,9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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