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孫合誼
訴訟代理人 孫瑞興
視同上訴人 孫明達
視同上訴人 孫楷勝
法定代理人 孫瑋磷
張嘉惠
訴訟代理人 孫文龍
視同上訴人 陳品叡
陳李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成
視同上訴人 陳華堅
孫吉男
孫寳財
孫讓
孫俊朝
黃秀雀
兼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坤生
視同上訴人
即張榮一之
承受訴訟人 張茂麟
被 上訴人 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坐落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似有上訴人所有 之另棟鐵皮屋坐落其上,該筆土地為究何人所有,有待查明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