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6年度,76號
ULDV,106,簡上,76,20181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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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孫合誼 
訴訟代理人 孫瑞興 
視同上訴人 孫明達 
視同上訴人 孫楷勝 
法定代理人 孫瑋磷 
      張嘉惠 
訴訟代理人 孫文龍 
視同上訴人 陳品叡 

      陳李勸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成 
視同上訴人 陳華堅 
      孫吉男 
      孫寳財 
      孫讓  
      孫俊朝 

      黃秀雀 

兼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坤生 
視同上訴人
即張榮一之
承受訴訟人 張茂麟 
被 上訴人 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坐落雲林縣○○鄉○○段00地號土地上似有上訴人所有 之另棟鐵皮屋坐落其上,該筆土地為究何人所有,有待查明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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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