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554號債 權 人 黃清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運 青,業於107 年9 月30日死亡,請補正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最 新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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