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1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廖運青、林美麗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查債務人兼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運青,業於107 年9
月30日死亡,請速補正全邦鋼鐵有限公司最新法定代理人戶籍謄
本( 記事勿省略) 或撤回該部分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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