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1號聲 請 人 林俊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先得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提出被繼承人許先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 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應陳報其 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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