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81號
PTDV,107,司拍,281,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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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林俊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先得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繼承人許先得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其繼承人是否向管
  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並應陳報其
  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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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