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楊秀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0000000 地
號及同段385 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
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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