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66號
PTDV,107,司拍,266,2018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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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陳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福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同段181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他
  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福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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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