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6號聲 請 人 陳惠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福崑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應提出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同段181 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他 項權利部)二、請提出相對人林福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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