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24號
PTDV,107,司促,9424,2018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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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良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及1178條第2 項有明文規定。本件經核債務人黃良勝於10
  7 年3 月22日死亡,核其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故請陳報其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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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