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良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及1178條第2 項有明文規定。本件經核債務人黃良勝於10
7 年3 月22日死亡,核其第一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故請陳報其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