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24號
PTDV,107,司促,9424,2018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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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黃良勝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黃良勝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已全部拋棄繼承,
  故請提出:
 ㈠其第二、三、四順位之繼承系統表及第二、三、四順位全部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向本院家事庭查詢其繼承人是否有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
  函。
 ㈢請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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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