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7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莊清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新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經核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即屏東就業中心介紹應徵
一六八企業社(負責人潘新發)之相關資料,其上記載「介
紹未錄用」、「求職者已自行就業」,而未有錄取及薪資等
相關約定,尚難認定聲請人與債務人潘新發間之債權債務關
係,故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勞動契約書、僱傭契約、
薪資單等)
二、請釋明本件之請求金額究係為何?是否請求利息(不得超過
年息百分之5 )?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 年10月26日之請
求權依據,並提出計算式及相關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潘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