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柏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品甄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債權釋明文件(如承攬契約、支票等)。
二、承上,如係提出承攬契約,則是否有約定付款時間,如未約
定時間,須提出催告付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存證信函及收件
回執),並應確認債務人係何人?如係耐斯紅酒雪茄館,應
提出其商業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更
正本件之債務人。
三、如係提出支票,則聲請狀內所載之原因事實記載,發票人為
昊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則本件債務人曾品甄是否為背書人
?應提出支票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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