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07年度,87號
TPBA,107,停,87,2018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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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劉勇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就下列事項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下列聲請,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一千元:……三、聲請停止執行……之裁定。……」
「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
,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
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5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具狀
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
繳納,應補繳之。
二、又聲請人民國107年10月28日提出之行政訴訟聲請停止執行
狀記載處分機關(即相對人)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代表人為邱國正,惟相對人目前於組織法上之名稱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聲請人應具狀補正,併提出
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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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