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675號
SCDV,107,司繼,675,2018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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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葉劉亭瑄
      葉劉亭茹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鍾昀軒 
      葉劉承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戴玉章於民國107 年4月29日死亡,聲請人葉劉亭瑄葉劉亭茹為被繼承人之 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 內,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 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 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 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 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戴玉章於107年4月29日死亡,聲請人葉劉亭瑄葉劉亭茹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 人,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戴玉章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 親等繼承人有戴正榮鍾昀軒戴錦傑等人,而上開繼承人 中,除鍾昀軒已於本案中聲明拋棄繼承、戴正榮於他案107 年度司繼字第651號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戴錦傑未為拋棄 繼承,此有經本院職權函詢新竹縣芎林鄉戶政事務所函覆被 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戶籍資料,及本院前案紀錄表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葉劉亭瑄、葉劉 亭茹聲請本件拋棄繼承時,因尚有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 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請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㈡、至被繼承人之子女鍾昀軒,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 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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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