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24號
PTDV,107,司促,9424,2018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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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4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良勝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黃良勝已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請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三、請釋明本件係向相對人請求票款或借款?若請求借款,請釋
  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四、若請求票款,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向債務人或其繼承人提示
  )?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
  示,並且不得以存證信函為提示。(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
  發票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五、請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請求權依據?併
  提供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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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