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謝諒獲因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6年度,486號
TPSV,106,台聲,486,2018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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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聲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United Nation Street Sana' a,Yemen 
上列聲請人因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與陳鄭垚等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訴訟救助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86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之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狀載)之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該葉門國地址業經本院107 年度台聲字第70號事件,囑託吾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駐沙烏地阿拉伯代表處函、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函在卷可憑,自有依職權命對聲請人為公示送達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鄭 純 惠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李 錦 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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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