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楊菁怡
兼
訴訟代理人 楊逸健
被 告 吳瑞龍
吳圖南
吳振東
吳紫雲
林信義(即林吳芳枝承受訴訟人)
林連宏(即林吳芳枝承受訴訟人)
林金生(即林吳芳枝承受訴訟人)
吳芳敏
楊逸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信義、林連宏、林金生為被告林吳芳枝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訴訟 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 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 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家事 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吳芳枝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07年5月 22日死亡,而被告林吳芳枝已婚,其配偶為林信義,子女為 林連宏、林金生,有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107年6月19日 基仁戶字第1070001820號函暨檢附之戶籍資料足稽,則依民 法第1138條第1款之規定,林吳芳枝之配偶林信義及其子女 林連宏、林金生即為其繼承人,應依前揭規定為承受訴訟之 聲明,惟渠等及原告暨其餘被告迄今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依 上開說明,本院依職權命由林信義、林連宏、林金生為被告 林吳芳枝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