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254號
SCDV,107,司繼,254,2018042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簡佑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冠翰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李冠翰(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市○○街00巷00弄
  0號)於107年3月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聲請人簡佑蓉
  住新竹市○○街00巷00弄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李冠翰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李冠翰之遺
  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