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7號
ULDV,106,司執消債更,27,201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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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
債 務 人 廖雅築


代 理 人 邱創典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梁丞薰
債 權 人 雲林縣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張永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 ,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 用於清償,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 項亦有明定。是以,本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所稱盡力清償,非必令債務人傾其所有, 僅須其將財產及所得之大部分用於清償,即足當之,俾免債 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因不時之需而陷於困境,致無力 履行,反而對債權人不利,此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修正理由已有闡明。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9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 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1 個月為1 期 ,每期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共清償1,080, 000 元。上開更生方案業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否同意 ,因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未過半 數,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 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在 卷可稽。故應由本院依上揭規定審查是否有符合消債條例第 64條規定依職權逕予認可之適用。
三、次查,債務人於評估日後收入及開支,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 更生方案,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



方案已達於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債務人於更生開始時,除每月所得收入外,其名下財產尚 有保險解約金計413,539 元、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稅課 稅現值計算,其價值共計585,706 元之四筆不動產,及19 95年出廠之自小客車乙輛,此有債務人之民事陳報狀、稅 務電子閘門所得暨財產調件明細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 詢表、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等卷證資料及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函 文在卷可稽,核債務人所有之上開車輛年份已久,殘餘價 值不高,其價值可不列入計算,故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 總金額1,080,000 元,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 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 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更生方案等)。
(二)債務人平均每月綜合所得收入應約為21,000元等情業經本 院106 年度消債更字第9 號裁定審查認定在案,是債務人 主張其每月平均有所得收入21,000元得作為其更生方案履 行期間之還款來源,應屬有據。復債務人每月支出於16,5 03元範圍內屬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核其所列必要支出項 目及金額,可認其所列上開支出金額應係維持債務人目前 實際日常生活所必需,且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適 當;又於上開合理支出範圍內,債務人如何分配各項生活 支出,本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自應予以尊 重。
(三)次查,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1,080,000 元, 已逾其聲請時名下財產之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 額,已如上述。且依上開規定,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 價值,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雖未 達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 款第 1 目之規定,即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所定之標準【計算式:(21,000-16,503) ×72+413,539 +585,706)=1,323,029 ,1,323,029 ×0.9 =1,190,72 6 】,然按本條例第6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受償餘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其 立法目的係以債務人將來有繼續性及反覆性收入之望為前



提,鼓勵債務人利用更生程序,避免清算程序,無非係以 更生程序相對於清算程序,對債權人而言,可獲較高於清 算程序之清償額度;對債務人而言,有給予債務人期待依 更生方案清償完畢後,有重新出發而得更生重建之機會, 並寓有藉此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之旨。本院審酌債務人所 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已高於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總額 ,如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 ,對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 為不利甚明,是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1,080, 000 元,雖未達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7項第1 款第1 目之標準,惟按上開注意事項第27項之立 法理由所示,相對人是否盡力清償,不以該注意事項第27 項第1 、2 目所定情形為限,更生方案縱與上開情形不符 ,法院仍應斟酌個案情事認定之,故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 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 素,本院認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可認已盡力清償。如 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對 債權人債權之滿足並無多大之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 利甚明。
四、至債權人雲林縣稅務局主張債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2,067 元 ,依消債條例第68條本文之規定,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 先權之債權人之權利。債務人為求盡力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 權債權人之債權,雖未將稅捐債權列入更生方案優先受償, 惟債權人雲林縣稅務局之權益既不因更生而受影響,應認債 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對其尚無不公允之處。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可認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 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 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開始履行更生方案,以每1 個月│




│ 為1 期,分6 年共計72期。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向債權人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 15,000元,並以匯款方式將如下分配表所示之每期可分金額匯│
│ 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
│ 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
│ 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參照)│
│3.無擔保債權總金額:7,886,000 元。(依本院106 年8 月28日│
│ 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1,080,000 元。 │
│5.清償比例:13.69%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可分配之│
│ │ │ (元) │ (%) │金額(元) │
├──┼──────┼─────┼─────┼──────┤
│ │國泰世華商業│ │ │ │
│ 1 │銀行股份有限│ 353,456│ 4.48│ 672│
│ │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 │ │ │
│ 2 │銀行股份有限│ 571,244│ 7.24│ 1,086│
│ │公司 │ │ │ │
├──┼──────┼─────┼─────┼──────┤
│ │花旗(台灣)│ │ │ │
│ 3 │商業銀行股份│ 752,113│ 9.54│ 1,431│
│ │有限公司 │ │ │ │
├──┼──────┼─────┼─────┼──────┤
│ │滙豐(台灣)│ │ │ │
│ 4 │商業銀行股份│ 106,290│ 1.35│ 202│
│ │有限公司 │ │ │ │
├──┼──────┼─────┼─────┼──────┤
│ │陽信商業銀行│ │ │ │
│ 5 │股份有限公司│ 580,169│ 7.36│ 1,104│
├──┼──────┼─────┼─────┼──────┤
│ │台北富邦商業│ │ │ │
│ 6 │銀行股份有限│ 545,946│ 6.92│ 1,038│
│ │公司 │ │ │ │
├──┼──────┼─────┼─────┼──────┤
│ │兆豐國際商業│ │ │ │




│ 7 │銀行股份有限│ 70,337│ 0.89│ 134│
│ │公司 │ │ │ │
├──┼──────┼─────┼─────┼──────┤
│ │彰化商業銀行│ │ │ │
│ 8 │股份有限公司│ 4,906,445│ 62.22│ 9,333│
├──┴──────┼─────┼─────┼──────┤
│合 計│ 7,886,000│ 100│ 15,000│
├─────────┴─────┴─────┴──────┤
│參、補充說明 │
│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
│ 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2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 。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所產生些微誤差,已於各期清償金額│
│ 中調整之。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 。 │
│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
│ 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
│ 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
└────────────────────────────┘
附件二: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七、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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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