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1號
TCDV,108,訴,161,2018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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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洪鎂黛 
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律師
被   告 鑫盛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為任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1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補費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107年12月17日送達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 ,是原告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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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盛娛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