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即被繼承人林萬富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萬富死亡,向本院公示催告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二、本件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