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崴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芳明
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即反訴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繳納鑑定費用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二、本件訴訟有送鑑定必要,茲鑑定費用扣除初勘費用新台幣( 下同)5,000元,餘款鑑定費用20萬元,有桃園市土木技師 公會106年7月7日桃土技字第10600865號函在卷可稽。前經 裁定命被告即反訴原告思比得工程有限公司繳納,其收受本 院裁定後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第1項但書之規定,通知他造即原告(反訴被告)墊支 鑑定費用,依主文所示內容繳納,若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 法第94條之1規定辦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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