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聲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田芷瑜
關 係 人 嚴凱琳
關 係 人 黃文奎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文奎(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未成年人嚴凱琳(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於辦理被繼承人嚴權巍遺產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未成年人嚴凱琳之母,因未成年人 嚴凱琳之父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去世,未成年人嚴凱琳為 被繼承人嚴權巍之繼承人。惟聲請人為未成年人嚴凱琳之法 定代理人,亦同為被繼承人嚴權巍之繼承人,就有關被繼承 人嚴權巍遺產分割一事,若代理未成年人嚴凱琳,有違民法 第106 條雙方代理之規定,且亦有利益衝突之情而不得再為 未成年人嚴凱琳有關被繼承人嚴權巍遺產分割事件之代理人 ,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 項規定,聲請為未成年人嚴凱琳選 任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有關遺產分割事務等語。二、按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 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民法第106條本文定有明文。又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 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 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遺產分割協議書等為證,是聲請人既 為未成年人嚴凱琳之法定代理人,又同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就被繼承人嚴權巍遺產分割事件中,利益相衝突,依法自 不得代理。又關係人黃文奎為未成年人嚴凱琳之表舅,同意 擔任未成年人嚴凱琳有關遺產分割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 關係人黃文奎從事代書工作多年,有相當之專業與經歷,其 同意擔任本件未成年人嚴凱琳之特別代理人,堪信就其所受 選任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並增 進未成年人之利益。綜上,關係人黃文奎並無不適或不宜擔
任未成年人嚴凱琳代理人之消極原因,且於聲請人所述辦理 遺產分割事件中,並非繼承人或具其他利害關係之人,應認 由其任未成年人嚴凱琳之特別代理人為適當,爰選任黃文奎 於如主文所示之事件為未成年人嚴凱琳之特別代理人。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