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黃郁勻
上 一 人 李雅慧 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黃國貿
聲 請 人 李弈廷
聲 請 人 李宇恩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錢秋蕙
聲 請 人 李劉梅妹
聲 請 人 李振榮
聲 請 人 李瑞珍
聲 請 人 李瑞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李泰毅於民國106 年3 月12日死亡,聲請人黃郁勻等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 自願拋棄繼承權,於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 個月內,提出繼 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拋棄繼承 權書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 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 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同法第1138條、1176條第6 項條亦定有明文。是 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 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所示,聲 請人黃郁勻、李弈廷、李宇恩為被繼承人之孫,李劉梅妹為
被繼承之母,李振榮、李瑞珍、李瑞琴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 妹,其皆須待先順位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之子女均拋棄繼承後 始取的繼承權。然被繼承人之子女中,經查尚有李其諺未為 拋棄繼承,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等聲請本件拋棄繼承 時,因尚有先順序繼承人已為繼承,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 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等聲請拋 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被繼承人之子李雅慧、 李詠峻及李雅萍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業經本院審核後准 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