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5年度,4號
SCDM,105,智訴,4,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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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裕敏


選任辯護人 陸正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
度偵字第2536號、105年度偵字第12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柏鋒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五年度智訴字第四號、一0六年度智附民字第二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 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 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 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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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