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733號
SCDV,105,司繼,733,2016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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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鍾和磬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三、經查:(一)…,聲請人朱克明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朱家萱之配偶,…」之記載,應更正為「三、經查:(一)…,聲請人鍾和磬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朱家萱之配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定有明文。前開規 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 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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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