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4年度,29號
PTDM,104,附民,29,2015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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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8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29號
原告  謝同生
    羅燕雲
被告  王本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05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本華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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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