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裕展即簡政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榕家即蔡麥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伍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上開金額千分之一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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