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8397號
NTDV,103,司促,8397,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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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裕展即簡政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榕家即蔡麥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零伍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上開金額千分之一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
  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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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