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802號
TCDV,103,司促,27802,2014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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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802號
債 權 人 廣發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貴慧 
債 務 人 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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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發織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