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5676號
TCDV,102,司促,35676,2013112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676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佳桂 
人          
債 務 人 高榮岏即高炳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1/1頁


參考資料
正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