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3976號
TCDV,102,司促,33976,2013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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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3976號
債 權 人 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華 
債 務 人 速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肆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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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瑞機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必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