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946號
PTDV,102,司促,13946,2013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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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9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蕭克宇即蕭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壹佰肆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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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