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2年度,40號
PTDV,102,司家補,40,2013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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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隣 

相 對 人 ○○娟 


      ○○軒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 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 3 月8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同年3 月18日已生送達效力,然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 可參。依前開法條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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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