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2年度,146號
PTDV,102,司家補,146,2013051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家補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吉 

相 對 人 ○○琪 


      ○○豪 

相 對 人 ○○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琪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係因財產權而聲請之
  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用新台幣
  2,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