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512號
SLDV,101,司繼,512,2012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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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王富民 

      王林雪雲

      王裕民 

      王貴民 

      王淑美 



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王明陽(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0號
3樓 )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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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