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王富民
王林雪雲
王裕民
王貴民
王淑美
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王明陽(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臺北市○○區○○○路00號
3樓 )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
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