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4074號
TYDV,99,司促,4074,201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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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務 人 許宗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貳佰壹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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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