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7599號
HLDV,97,司促,7599,2008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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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債 權 人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洋 


債 務 人 賴彥森即賴重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57,768元,及自民國(下同)91年3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計算之利息,暨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
  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高明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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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