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4325號
TPDV,97,促,14325,2008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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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昌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支票(票號:CM8233843)之清
  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送達
  聲請人,逾期仍未依裁定意旨補正與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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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