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4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昌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超級團隊國際統籌公關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因,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支票(票號:CM8233843)之清
晰退票理由單影本,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送達
聲請人,逾期仍未依裁定意旨補正與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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