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債 務 人 陳蘭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下同)116,411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智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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