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9906號
TPDV,97,促,9906,200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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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賴慧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道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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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