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賴慧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道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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